2009年7月28日 星期二

【樂】台新太陽卡優惠

雖然有不少優惠,但許多都是惠而不實,因此只列出對小魚有用的
活動期間:98/04/15~98/12/31
◎24 小時道路救援
○太陽御璽卡道路救援服務專線:0800-066-885
○須在卡片有效期限內完成道路救援服務登錄,並於每次使用道路救援服務前三個月有消費記錄者,才可免費享有24小時道路救援服務,否則持卡人將現場自行支付當次的道路救援服務費用。
○免費服務項目:
1.免費拖吊服務:汽車發生故障或事故致無法行駛時,提供自故障地點起平面拖吊50公里以內至持卡人指定車廠之免費拖吊服務。
2.免費急修服務:
A.接電啟動服務:提供接電啟動服務,但接電會影響車輛電子儀器或不宜接電者除外。
B.代送燃油服務:代購燃料油補充,油資憑單據向車主收費。
C.免費送水服務:提供會員車輛冷卻水補充服務。
D.換胎充氣服務:更換備胎及充氣,備胎及換胎工具須由會員自備,若車胎因改裝或螺絲過緊無法以人工拆卸者,概拖吊至其指定之服務廠由持卡人自行處理。
E.開車門鎖服務:車輛車門反鎖時,給予免費開鎖服務。但因特殊設計無法開啟者,概以拖吊至原廠處理。開車門鎖服務,現場應出示車主行照,經服務人員核對無誤後,始可提供服務。
3.必要性全載服務:車輛因四輪咬死、輪胎破損而無備胎更換、四輪傳動之車輛或長程拖運之情況,提供整車承載或加裝輔助輪拖行之方式,皆謂全載作業。持卡人因上述之情況享全載免費服務,若上述拖吊部份需特殊作業處理始能拖吊時,特殊作業採議價處理,須由持卡人自行付費。
○高速公路救援說明:
1.持卡人已登錄之車輛於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時,須先向行遍天下道路救援專線0800-066-885申請救援,基於安全考量或情況緊急已由其他高速公路合法拖吊公司拖救車(※)拖離現場時,請立即向0800-066-885道路救援服務專線申告,以免個人權益受損,服務中心人員將會告知其處理程序。
2.高速公路依高公局規定不得提供急修服務,僅得以拖吊處理。高公局規定金額:10公里內收費1,500元,超過10公里,每公里加收50元。
3.高速公路申請退費說明:會員車輛於高速公路若由其他合法救援公司服務,費用可由持卡人先行支付,但須於當時先向行遍天下道路救援專線0800-066-885申告,並於故障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週內持「高速公路拖救契約三聯單」以及開立公司名稱「祥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統編「16784078 」之發票向行遍天下申請退費。
※合法拖吊車:指拖吊車正前方印有「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及五個阿拉伯數字、前擋風玻璃貼有高速公路梅花標誌拖吊服務證及拖吊車兩側車身印有「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字樣者。
若未由合法拖吊車拖吊或未向專屬0800道路救援服務專線申告時,不得申請事後退費之服務。
○自費項目及服務費用表
1.拖吊服務逾50公里,每公里加收NT$50之拖吊費用。
2.拖吊途中之收費站、門票、收費停車場費用由車主自行付費。
3.非平面拖吊之特殊作業,採議價處理,由持卡人自行付費。
4.24 小時內同一事故之急修、拖吊,自第二次(含)起或同一服務案件連續服務三天以上時,第三天(含)起須由持卡人自行付費。
5.救援車輛抵達故障現場,需等候執行作業超過30分鐘以上,會員需支付待時費用每小時NT$300(超過30分鐘以1小時計)。
6.故障車輛由一服務廠拖吊至另一服務廠者,視為車輛運送,採議價處理,由持卡人自行付費。
7.申報服務之車輛以空車為限,車主應先行卸載貨物,如需協助卸載,費用需現場議價,並由持卡人自行付擔費用。
○登錄╱變更車號說明
1.本權益採登錄制,每卡只得登錄一車;持卡人請指定本人經常使用之車輛。
2.免費道路救援服務,皆在登錄(不包括登錄當日)後第三個營業日零時起生效。
3.持卡人登錄後,必要時得申請變更指定之車輛,惟需以傳真(02)8919-9177通知,可於傳真當日來電查詢是否變更成功,生效日期為傳真第三個工作日後始生效,同時原車籍即自動失效,且該卡有效期限內,變更以三次內為限,原登記有效之車籍資料經持卡人變更無效後,不得再重複登錄有效。
4.查詢登錄或變更是否成功,請於傳真當天(或郵寄後第五個營業日) 於上班時間AM09:00-PM17:30來電(02)8919-9088分機2631、2633洽詢『行遍天下汽車族服務中心』。
○注意事項
1.若未經0800-066-885專線請求服務之會員,不列入行遍天下服務保證範圍,無法享有免費服務及事後辦理退費要求。
2.本服務以認車、認卡、認人為原則,服務時以持卡人事先登錄之車輛為服務對象。台新銀行太陽御璽卡持卡人若未能於現場出示本人信用卡及身分證明或服務車輛非登錄之指定車輛,現場一律依準會員優惠價格向持卡人收費。
3.服務時持卡本人需在現場,並於服務完畢後簽名確認。
4.太陽御璽卡/太陽白金卡掛失期間無法出示卡片,請主動向道路救援服務中心人員告知,服務中心人員經確認身份無誤後,視同有效卡提供服務。
5.除基本免費服務項目外,其餘加費部份需事先報價徵得持卡人同意後,始行動救援,並於各項服務完成後,依報價費用向持卡人收費。
6.各項服務若有違反法律行為,如為車輛競賽、偷竊車或駕駛人酒醉,將不予提供服務。
7.服務過程中,若有收費不實或服務不週、態度不佳或不慎導致服務項目加重損壞時,請於服務七天內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行遍天下客戶申訴服務專線:0800-066-885提出申訴。

◎太陽御璽卡專屬權益-本國機場貴賓室:
本人使用要折抵現金回饋NT120,同行要進去要加收NT770/人,同行者越多越不划算,因為不可能只有本人進去其他人不進去。
◎太陽御璽卡專屬權益-國際機場停車:以太陽御璽卡支付全額國際機票或八成國外旅遊團費,享免費於國際機場旁之中興嘟嘟房、連勝及大鵬停車場停車,全年不限次數,每次最多10天。
註:若沒事先客服預約、預約失敗或進線預約成功未攜帶信用卡等,則須自行支付費用。
於回國取車時,須出示台新銀行太陽御璽卡及出國證明文件(限:護照、機票或登機證)
◎太陽御璽卡專屬權益-現金回饋:當期帳單太陽御璽卡新增消費滿NT$8,000(含)以上,行動類消費享1%、一般類享0.3%現金回饋,NT$8,000以下,行動類消費享0.5%、一般類享0.3%現金回饋,當期消費當期回饋,每月上限NT$1,000!
其實1000元加油回饋才10塊,還不如直接付現每公升降2.5元。

◎ 旅遊不便保險:
班機延誤│行李延誤│行李遺失│劫機補償│旅行文件重置│行程縮短損失│ 除外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持卡人、其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小魚沒辦法被包含在內XD
○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全部運輸工具耶!怎麼可能?國外能刷卡嗎?
○具下列特性者,非本契約所稱公共運輸工具:
1.直接以遊覽觀光景點為目的者,如郵 (遊)輪、遊覽車等。
2.限於特定人士或團體搭乘者,如私人、政府或公民營企業之包機或專車等。
→幸福巴士就不算在內,但小魚這次由日本應該是可算的吧!
○(一) 承保項目
1.班機延誤費用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在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於航空公司安排之最快改搭班機出發前因而產生之合理且必要之住宿費、膳食、來往住宿地點之交通費、電話費及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發生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金額負賠償之責。→約定金額壹萬元為限,沒全賠= =
(1) 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可代替之空中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
(2) 已經確認之定期班機延誤達四小時以上、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無法登機,且於該機預定起飛時間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班機可供其轉搭前往目的地者。
前述已經確認之班機不包括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定延誤或取消者。
2.行李延誤費用之給付:
被保險人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六小時後,仍未接到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本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於行李延誤期間在該目的地所必需購置之日用必需品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但本公司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也是上限壹萬
3.行李遺失費用之給付:
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則視為行李遺失。本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於領得行李前,因購買緊急日用必需品之費用,但以其到達目的地後五天(120小時)內為限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本項費用係指超過前條(行李延誤費用)之額外費用,惟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肆萬元整為限
4.劫機補償之給付:
被保險人所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本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每日支付新台幣伍仟元整以為補償,未滿一日以一日計。「劫機」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劫持,並強迫限制被保險人行動。→我寧願不要遇到
5.旅行文件重置費用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國外期間,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金提示文件除外)因遺失、遭竊或被搶奪,並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方報案,本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因重置該文件所發生之合理成本或費用,及因重置文件期間所發生之必需住宿費、餐費及交通費,→實支實付以新台幣伍仟元整為限。都除外了還有什麼要給付的= =?
6.行程縮短損失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國外旅遊期間因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必須縮短行程,返回啟程地,致已預先支付之票證或住宿費用,無法繼續行程且無法獲得退款之損失及因直接返回啟程地所生之必要且合理費用,→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二)除外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因恐怖主義、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征用所致者。
2.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因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4.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因被保險人自殺、自殘(包括未遂)所致者,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6.被保險人為其預定搭乘班機之值勤人員或駕駛員者。
7.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身體或精神失常所致者。
8.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所致者。
9.海關或政府機關扣押、沒收焚毀、充公、檢疫、隔離或徵用所致者。
10.被保險人向航空公司或受讓人或其代理人聲明放棄行李所致者。

(三)理賠申請
1.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申領「班機延誤保險金」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送達本公司:
(1)理賠申請書
(2)以台新銀行信用卡購買機票或支付團費之簽帳單及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
(3)機票/登機證/原訂位確認證明文件。
(4)支付費用之費用明細收據或發票正本;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發生緊急購買衣物之費用收據正本,需提示住宿及行李交寄證明;若以台新銀行信用卡簽帳消費上述費用,請一併檢附簽帳單。
(5)證明持卡人的配偶或子女關係之證明文件。
(6)航空公司所開具之班機延誤/失接/超額訂位之班機延誤證明(其上應註明延誤時間),並請在理賠申請書上說明欲轉接之班機時間、及轉機前往地點。

2.行李延誤或遺失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申領「行李延誤或遺失保險金」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送達本公司:
(1)理賠申請書。
(2)以台新銀行信用卡支付機票或團費之簽帳單及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
(3)機票/登機證/行李條/原訂位確認證明文件。
(4)支付費用之費用明細收據或發票正本;若以台新銀行信用卡簽帳消費上述費用,請一併檢附簽帳單。
(5)證明持卡人的配偶或子女關係之證明文件。
(6)航空公司簽發之行李遺失證明文件正本及領回該延誤行李之證明文件。
上述之保險事項,係以本行為代投保單位,持卡人為被保險人。有關本保險所衍生之理賠及其他任何問題,概由持卡人與明台產物保險(股)公司依本行與明台產物保險(股)公司簽訂之保險單內容作出最後決定。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旅遊平安險及傷害附加保險
被保險人(持卡人、其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於保障期間內發生因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必須支付下列合理且必要之費用或損失,本公司依本契約之規定負賠償之責。
【公共運輸工具】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運輸工具,尚包括旅行社向航空公司承租,用以招攬不特定團員報名參加,並經當地政府許可行駛於兩地間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的定期包機及兩地間既有航線定期商用客機的加班機,或水、陸上交通工具,但具下列特性者,非本契約所稱公共運輸工具:
1.直接以遊覽觀光景點為目的者,如郵 (遊)輪、遊覽車等。
2.限於特定人士或團體搭乘者,如私人、政府或公民營企業之包機或專車等。
【持卡人】係指持有投保單位所核發之有效承保信用卡(無論係正卡或附卡)之自然人。

(依財政部函示及保險法修訂對於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傷害附加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其死亡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旅遊平安保險(A式)
(一) 保險金額
無限卡/尊爵世界卡: 死亡保險金:最高新台幣伍仟萬元整。
白金商務卡:死亡保險金:最高新台幣參仟萬元整。
白金卡(含賓士白金卡):死亡保險金:最高新台幣貳仟萬元整。
一般金卡/運通金卡/賓士普卡:死亡保險金:最高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整。
一般普卡:死亡保險金:最高新台幣捌佰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依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計算。

(二)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含公共運輸工具)者,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情況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述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1.被保險人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2.於飛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搭乘汽車(但不包括機械腳踏車、腳踏車或其他類似之交通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3.於機場內。
4.於飛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汽車(但不包括機械腳踏車、腳踏車或其他類似之交通工具)離開機場期間。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其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保險(A式)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死亡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最經濟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費用,本公司亦同意補償之,但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尊爵世界卡及無限卡新台幣伍萬元)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其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保險(A式)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致成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其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保險(A式)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以下各卡級理賠金額。

無限卡/尊爵世界卡: 最高新台幣拾萬元整。
白金商務卡:最高新台幣伍萬元整。
白金卡(含賓士白金卡):最高新台幣伍萬元整。
一般金卡/運通金卡/賓士普卡:最高新台幣參萬元整。
一般普卡:最高新台幣參萬元整。

(三)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4.恐怖主義、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5.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四) 保險金之申請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保險金: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事故證明文件及證明持卡人的配偶、子女關係之文件。
3.視承保範圍需要,提示被保險人之刷卡記錄,以證明其公共運輸工具或旅遊費用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4.視承保範圍需要,提示被保險人所搭乘公共運輸之票證,以證明其旅遊之啟程地、目的地及時間。
5.請求身故保險金者,應另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身分證明。
6.請求殘廢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師出具之殘障診斷書。
7.請求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醫療費用明細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本公司得自行負擔費用,聘請醫師檢查被保險人之身體。)

(五) 受益人之指定
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殘廢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任何變更。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申領為限。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上述之保險事項,係以本行為代投保單位,持卡人為被保險人。有關本保險所衍生之理賠及其他任何問題,概由持卡人與明台產物保險(股)公司依本行與明台產物保險(股)公司簽訂之保險單內容作出最後決定。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海外旅遊全程保障保險
海外旅遊全程保障保險(B式)
(一)保險金額
無限卡/尊爵世界卡:死亡保險金:最高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白金商務卡:死亡保險金:最高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白金卡(含賓士白金卡):死亡保險金:最高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二)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含公共運輸工具)者,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情況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述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之國外(指前往中華民國以外地區)旅遊(含商務)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在使用該票證之來回期間內。但被保險人如非使用原購之回程票證返回原出發地,則前項來回期間於被保險人實際返抵原出發地時終止;且該來回期間以不超過三十日為限。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其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保險(B式)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其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保險(B式)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致成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其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保險(B式)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各卡級(賓士白金卡/白金卡/白金商務卡/尊爵世界卡/無限卡)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

(三)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體傷、死亡、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4.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5.恐怖主義、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6.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7.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四)除外責任(期間)
被保險人於其保障期間內,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體傷、死亡或殘廢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1.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期間。
2.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期間。

(五) 保險金之申請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保險金: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事故證明文件及證明持卡人的配偶、子女關係之文件。
3.視承保範圍需要,提示被保險人之刷卡記錄,以證明其公共運輸工具或旅遊費用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4.視承保範圍需要,提示被保險人所搭乘公共運輸之票證,以證明其旅遊之啟程地、目的地及時間。
5.請求身故保險金者,應另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身分證明。
6.請求殘廢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師出具之殘障診斷書。
7.請求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醫療費用明細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本公司得自行負擔費用,聘請醫師檢查被保險人之身體。)

(六)受益人之指定
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殘廢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任何變更。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申領為限。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上述之保險事項,係以本行為代投保單位,持卡人為被保險人。有關本保險所衍生之理賠及其他任何問題,概由持卡人與明台產物保險(股)公司依本行與明台產物保險(股)公司簽訂之保險單內容作出最後決定。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理賠服務中心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保險業務部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一號
電 話:(02)2772-5678 轉 2955 或 2957
傳 真:(02)2772-6666
信用卡保險24小時服務專線:0800-088-060
資料來源:台新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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